为确保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进行,发挥补贴政策效应,根据《河南省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豫农机计文[2014]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补贴资金及实施范围
2014年全区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461万元,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区所有农业乡镇(街道),农场职工与本区其他农民享有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部确定的农机购置补贴范围,2014年我区选择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8个小类105个品目机具列入年度补贴范围(详见附件2)。区农机站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河南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满足补贴对象对玉米收获机、秸秆综合利用机械、保护性耕作机械、深耕深松整地机械、花生收获机械的申购需求。对粮油烘干机、捡拾压捆机、压捆机、免耕播种机、深耕犁、深松机、耕整机实行敞开补贴。小麦联合收割机补贴占全年总资金的40%以内。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获机割台分别补贴,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对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及时报省农机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使用中央资金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补贴对象为纳入我区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资金额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要优先补贴。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享受购置补贴的农机具为1台(套),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年度内为3台(套)。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区选择经销商购机。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经销商或生产企业必须向购机农民出具实际成交价购机发票,实际成交价与产品补贴额无关。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区级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补贴操作流程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农民个人为二代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农场(林场)职工为二代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工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直接向区农机站提出申请,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3)。
2、区农机站进行补贴资格确认。区农机站对购机申请进行审核,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认其购机补贴资格并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机站和区财政局发给购机者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4、区农机站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购机对象信息。
(二)购机
1、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折)”资金兑付方式。
2、购机补贴对象持补贴指标通知书(详见附件4)到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购机。鼓励企业与农民自主议价。
3、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实际成交价)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等信息。
4、供货单位需及时按规定将机具销售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5、区农机站负责组织机具喷号,进行人机合影,并监督供货单位及时将包括人机合影及发票原件照片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1、区农机站在已确认购机对象提交购机补贴手续后1个月内,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信息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农民开设的补贴存款卡(折)和所购机具。确认无误后,分期分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并对所提供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2、区财政局根据区农机站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在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级承办金融机构,同时将农机补贴核实结果表分别抄送区级承办金融机构及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购机农民的补贴存款卡(折)。
3、区财政局和区农机站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当年的补贴资金结算工作。
对补贴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资金结算进度慢、农民筹资难等问题要有应对预案,妥善解决。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民筹资压力。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管理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
区级如有年度结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下一年继续滚动使用。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区农机站、区财政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区农机站和区财政局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农业、畜牧、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
要建立健全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区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纪检、检察、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区农机站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区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区财政局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 [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民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要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资金总量,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一是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对价格较低的机具(价值2000元以下)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二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三是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
四是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要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区农机站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区农机站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农机站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区级农机购置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区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区农机站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省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区农机站、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区农机站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区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区财政局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以及处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农机局。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区农机站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市农机局。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进度数据应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获取。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4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附件:1、郾城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河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4、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附件1
郾城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区农机站站长
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区监察局副局长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区农机站分管副站长
市工商局郾城分局分管副局长
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分管副局长
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分管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机站,由区农机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日常工作。
附件2
2014年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2大类、38小类、105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类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翻转犁
1.1.3旋耕机
1.1.4耕整机(水田、旱田)
1.1.5微耕机
1.1.6田园管理机
1.1.7开沟机(器)
1.1.8深松机
1.1.9联合整地机
1.2 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2 种植施肥机械类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旋耕播种机
2.1.4小粒种子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 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
2.4.2撒肥机(厩肥)
2.4.3追肥机(液肥)
2.4.4中耕追肥机
2.4.5配肥机
2.5 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2.6食用菌生产机械
2.6.1食用菌生产机械
3 田间管理机械类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2植保机械
3.2.1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
3.2.2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3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5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2.6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2.7农用航空器
3.3 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树木修剪机
3.3.3割灌机
4 收获机械类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割晒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割割台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4.2花生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药材挖掘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青饲料收获机
4.6.2割草机
4.6.3搂草机
4.6.4捡拾压捆机
4.6.5压捆机
4.6.6饲草裹包机
4.6.7抓草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 收获后处理机械类
5.1 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剥壳(去皮)机械
5.3.1玉米剥皮机
5.3.2花生脱壳机
5.3.3山茱萸剥离机
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干机
5.4.2果蔬烘干机
5.5其他收获后处理机械
5.5.1其他收获后处理机械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
6.1磨粉(浆)机械
6.1.1其他磨粉(浆)机械
6.2茶叶加工机械
6.2.1茶叶杀青机
6.2.2茶叶揉捻机
6.2.3茶叶炒(烘)干机
6.2.4茶叶筛选机
7 排灌机械类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 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3其他排灌机械
7.2.1水井钻机
8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饲料粉碎机
8.1.5饲料混合机
8.1.6饲料搅拌机
8.1.7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消毒机
8.2.3鸡笼鸡架
8.2.4送料机
8.2.5清粪机(车)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罐
8.3.3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投饵机
8.4.3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8.5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5.1养蜂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
9 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类
10.1挖掘机械
10.1.1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
10.1.2挖坑机
10.2平地机械
10.2.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1 设施农业设备类
11.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1.1.1卷帘机
11.1.2加温炉
12 其它机械类
12.1废弃物处理设备
12.1.1固液分离机
12.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附件3
编号
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申请表
姓名 (组织名称)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 ||||
地址 | | 邮编 |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购机 情况 | 机具 大类 | | 机具 小类 | | |||||||
机具 品目 | | 分档 名称 | | 拟购机(台)数 | | ||||||
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意见 |
(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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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意见 |
(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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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申请表按机具类型分别填写;2、此表一式三份,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乡(镇)农机管理机构、购机者各存一份。
附件4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
农业机械名称 | 数量(台) | 财政补贴金额(元) | |||||||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分档名称 | 合计 | 中央 | 省 | 市 | 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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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月日至月日期间购机,补贴产品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回本通知。
3.本通知一式三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一份。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4.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作为内部工作资料妥善保存,不得存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严防信息泄露,谨防电话诈骗。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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