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西城区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6-22|栏目:政策方案|浏览次数:85

为切实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区农机化装备水平,根据漯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漯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机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漯农机[2016]32号)精神,结合《西城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西城区财政与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漯河市西城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围绕“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补贴工作思路,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资金分配原则及实施范围

根据近年来全区农业发展趋势和农民购机需求,为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惠及更多购机者,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区所有行政村,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区属农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纳入我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农场职工与本区其他农民享有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按照国家“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根据我区实际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着力提升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我区在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内选择9大类21个小类53个品目机具列入补贴范围(详见附件2)。

全区选择粮油生产关键环节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根据我区实际,将对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采取优先补贴政策。

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6调整)》执行。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报名顺序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要优先补贴。

对每一个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区结合实际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农民个人为身份证、户口本和村委会证明,农场(林场)职工为身份证、户口本和单位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工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自愿向区级农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2、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进行补贴资格确认。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申请进行审核,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认其购机补贴资格并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和区级财政部门发给购机者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4、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购机对象信息。

(二)自主购机

1、购机补贴对象持补贴指标通知书到供货单位购机,鼓励购机者与农业销售企业自主议价。

2、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实际成交价)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等信息。

3、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机具喷号,进行人机合影,并监督供货单位及时将包括人机合影及发票原件照片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1、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结算方式。

2、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已确认购机对象提交购机补贴手续后1个月内,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信息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购机对象开设的银行账户(卡、折)和所购机具。确认无误后,分期分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并对所提供上述材料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3、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在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级承办金融机构,同时将农机补贴核实结果表分别抄送区级承办金融机构及镇财政所。镇财政所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购机农民的补贴存款卡(折)。

4、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区级如有年度结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下一年继续滚动使用。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在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一是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

二是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要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是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农机管理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农机管理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区级农机购置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区管委会网站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市农机局。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区农机管理部门设立农机补贴咨询电话:0395-6811979。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附件3

编号

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申请表

姓名

(组织名称)

性别

出生

年月

文化程度

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购机情况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分档名称

拟购机(台)数

乡镇农机管理

部 门 意 见

(章)

年月日

县农机主管

部 门 意 见

(章)

年月日

注:1.此申请表按机具类型分别填写;2.此表一式三份,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乡(镇)农机管理机构、购机者各存一份。


附件4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

农业机械名称

数量(台)

财政补贴金额(元)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合计

中央

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日至日期间购机,补贴产品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回本通知。

       3.本通知一式三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一份。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4.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作为内部工作资料妥善保存,不得存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严防信息泄露,谨防电话诈骗。

       5.补贴机具两年内不倒卖和转卖,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须报区农机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6.保证在农机局、财政局和纪委对补贴农机具的监督检查中不出现任何问题,如擅自转让和买卖购机补贴机具,负相应法律责任。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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