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农机计文〔2017〕35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农机计文〔2015〕17号)和农业部、财政部发布2017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机具补贴重点
按照农业部“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补贴工作思路和绿色生态导向,落实省委省政府“四优四化”要求,今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缩减为10大类、26小类、55个品目。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缩减范围,突出重点。各县(市、区)在补贴资金额度内,应进一步采取措施,对深松机、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秸秆捡拾压捆机(含压捆机)、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薯类收获机、花生收获机、粮食烘干机和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残膜回收、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二、严格执行补贴标准
根据上年补贴执行情况,综合分析机具市场价格变化、补贴资金需求等因素,2017年我省对部分机具补贴额度进行了调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情况详见《河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为防止个别产品补贴标准过高,我省今年继续对同类同档机具在省域内实行限额与比例双控,即实际补贴额度不高于30%的产品,按照定额进行补贴;实际补贴额度超过30%的产品,则按照该产品市场售价的30%进行补贴(取整到十位)。
三、优化资金分配与使用管理
加强农机、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提升资金分配的精准性、科学性。改进资金需求调查方法,完善市县资金规模测算分配方法,把资金实际使用进度作为重要测算因素,优化有关因素权重,确保资金分配符合实际。加大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和资金大量结转地方的资金扣减力度,完善对绩效考核优秀市县资金奖励机制,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将2016年累计结转资金用于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的地方,要加强使用管理,加快实施进度,实现资金供需“两年动态紧平衡”。
鼓励县级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方式。所有补贴机具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受理补贴资料时一并核实,做到“见机、见人、见发票”的要求。对于不可移动机具和需要入户核查机具,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县(市、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材料,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安排资金,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快结算进度,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
四、细化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和豫农机计文〔2015〕17号文件精神,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既要突出政策性,又要具可操作性。应细化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在补贴资金额度内合理安排资金,优化补贴机具种类,防止形成资金缺口。要严格限定服务组织和个人申请机具数量或资金数额,努力扩大惠及面,促进政策有序实施。应通过政策实施,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水平,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全面全程农机化发展。继续搞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五、工作责任及要求
(一)加强监管查处力度。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存在具体违规线索或发生违规问题的产销企业,所在地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的意见逐级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将视调查情况和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处理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惩处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推进补贴信息全面公开。各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情况督导检查,促进县级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对个别建设公开栏确有困难的县市,可采用在省辖市有关网站设立专栏等方式进行公开,实现年底前全覆盖。要完善信息公开内容,全面全程公开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标准、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受益对象等信息,加强政策宣传,合理引导购买预期,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实施工作监管。一要建立内控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围绕补贴机具范围确定、资金规模分配、举报投诉查处、延伸绩效管理等方面,建立各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完善决策机制,规范业务流程,明晰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二要加强机具核验,规范补贴申报。进一步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办法,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探索实行农机监理牌证信息与补贴信息相互校核。加快补贴申报操作去经销商化,确保年底前补贴机具经销商与补贴申报操作全部脱钩。三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查处规范。明确企业责任、违规类型、查处流程、处罚措施等,提高查处时效,加强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形成有力震慑。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