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汇区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具体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6-23|栏目:政策方案|浏览次数:77

源农机〔2017〕1号

为做好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漯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漯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农机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和《河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源汇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制定源汇区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我区所有农业乡(镇),农场职工与本区其它农民享有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2017年,我区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38万元,上年结转的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可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上年结转的累加补贴资金也可继续使用,累加补贴标准和范围依照当年实施方案执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国家 “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根据我省“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补贴工作思路和绿色生态向导,落实省委省政府“四优四化”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2017年我区在省农机补贴机具范围内缩减为9大类、21小类、46个品目(详见附件1)。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将对深松机、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实行敞开补贴。对秸秆捡拾压捆机(含压捆机)、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残膜回收、畜禽粪便资源利用与病死畜牧无害化处理等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实行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区农机部门将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补贴额度详见《河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调整)》。

为防止个别产品补贴标准过高,今年继续对同类同档机具在省域内实行限额与比例双控,即实际补贴额度不高于30%的产品,按照定额进行补贴;实际补贴额度超过30%的产品,则按照该产品市场售价的30%进行补贴(取整到十位)。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如省、市对部分机具进行累加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补贴对象为我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对每个购机人及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数原则上不超过五台(不同类主机2台,配套农具3台)。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其它申请补贴主体的证明材料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确定),自愿向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或直接向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收到的申请表要在签署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意见后,及时送达区农机管理部门。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补贴资格进行合规性确认,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定期将补贴资格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无异议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给购机者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二)自主购机

1.购机补贴对象持补贴指标通知书(详见附件3)到供货单位购机,鼓励购机者与农机销售企业自主议价。

2.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实际成交价)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等信息。

3.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将补贴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1.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结算方式。

2.区农机管理部门在已确认购机对象提交购机补贴手续后1个月内,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信息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购机对象开设的银行账户(卡、折)和所购机具。确认无误后,分期分批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并对所提供上述材料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3.区财政部门根据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在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承办金融机构,同时将农机补贴核实结果表分别抄送区承办金融机构及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购机对象的补贴存款卡(折)。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进度,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管理部门至少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区农机部门每月5日前将实施进度和结算进度报市农机局。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区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区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或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对急需购机的农户允许先购机再申请补贴。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农机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区农机管理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4)及落实情况应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区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区农机管理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逐级上报。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区农机管理部门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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