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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漯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持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4|栏目:省市法规|浏览次数:219


漯农机[2017]57号


各县区农机局、财政局:

为规范农机合作社扶持项目管理,发挥扶持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了《漯河市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漯河市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8月15日


附件:


漯河市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步伐,加强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的意见》(漯政[2016]20号)精神,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资金扶持全市符合标准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第三条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登记、认定、督查、指导、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坚持“政府支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各方投资,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水平。


第二章项目扶持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六条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条件分为三类,其中包含两个标准,一是共有的共性标准;二是具体的量化标准。

(一)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共性标准

1、基本要求

(1)依法登记,运行有效。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合作社名称应体现农机化作业、服务特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有农机作业服务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好,外部形象好,综合服务能力强,服务功能完善。

(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社会声誉良好,认真履行农机作业服务合同,未发生过重大经济纠纷和服务质量投诉等情况。

(4)农机上牌率、检验率、驾驶人员持证率达到100%,没有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组织机构

(1)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职责明确,公示上墙,切实履职。

(2)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有记录。

(3)设立必要的日常管理部门或岗位(如财务室、生产作业部、维修服务部等),且职责明确。

3、经营管理

(1)具有合作社章程、机务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和作业服务相关标准,并以适当方式张贴公布、严格遵守。

(2)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本核算,产权关系明晰,财务核算规范。

(3)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坚持统一作业调度、统一作业质量标准、统一收费标准。

(4)组织成员开展或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新技术新机具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4、综合效益

(1)积极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服务,在促进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作用突出热心为周边农民(农机户)开展信息咨询、机具维修、技术指导、抗灾救灾等多种服务。

(2)带头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在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农机与农艺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中起到表率作用。

(二)一类农机专业合作社量化标准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完善的机库棚和维修间等设施,场院面积不少于6500平方米,机库棚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培训、维修、办公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拥有农机原值500万元以上,大型或专用特色农机不少于100台(套);有能满足当地主要作物(农业主导产业)全程机械化生产需要的配套机具,其中有一定数量的高性能机具。

3、合作社场地布局规划合理,场所干净整洁,机具摆放整齐,维修保养到位。

(三)二类农机专业合作社量化标准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完善的机库棚和维修间等设施,场院面积不少于3500平方米,机库棚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培训、维修、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拥有农机原值300万元以上,大型或专用特色农机不少于50台(套);有能满足当地主要作物(农业主导产业)全程机械化生产需要的配套机具,其中有一定数量的高性能机具。

3、合作社场地布局规划合理,场所干净整洁,机具摆放整齐,维修保养到位。

(四)三类农机专业合作社标准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完善的机库棚和维修间等设施,场院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机库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培训、维修、办公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拥有农机原值200万元以上,大型或专用特色农机不少于30(套);有能满足当地主要作物(农业主导产业)全程机械化生产需要的配套机具。

3、合作社场地布局规划合理,场所干净整洁,机具摆放整齐,维修保养到位。

第七条扶持奖补档次

(一)达到一类农机专业合作社标准条件的,奖补25万元。

(二)达到二类农机专业合作社标准条件的,奖补15万元。

(三)达到三类农机专业合作社标准条件的,奖补10万元。

各县区要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的意见》(漯政[2016]20号)文件精神,安排一定数额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资金,对达到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予以扶持。


第三章扶持资金的确定、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农机合作社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权限由各县区农机、财政部门管理、确定,市农机、财政部门对农机合作社扶持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县区农机、财政部门依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奖补额度,研究确定奖补对象和扶持额度,联合行文形成备案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上报市农机、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农机、财政部门组成联合抽查核查监督工作组,根据各县区报送的报告,采取抽查、核查、联查等方法,对扶持的数量和额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扶持资金分配下达到各县区。

第十条符合扶持条件、且往年未获得国家、省、市财政扶持或奖励的农机专业合作社优先扶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及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扶持资金下达后,各县区项目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首先由农机专业合作社如实填写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申报表(见附表1),报县区农机局。

(二)材料和实地评审。县区农机、财政部门组成联合评审小组,对申报扶持项目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深入实地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标准条件进行评审。

(三)公示。根据评审情况,确定具体的扶持对象和扶持资金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四)拨付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区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五)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资金用途,加快项目实施,县区农机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六)项目总结。项目实施结束,县区认真做好项目工作总结,并填报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于年底前报送市农机局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漯河市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申报表;

(二)合作社简介(2000字左右);

(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上一年度财物有关报表;

(五)显示合作社场院、库棚和办公培训环境的图片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棚和场院建设,完善信息化办公设备,或购置新型农业机械开展新机具、新技术试验示范等。按照《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号)文件要求,项目资金实行报帐制度,规范完善报帐手续。


第五章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扶持资金分配下达到县区后,财政部门做到专帐核算,专款专用,足额及时发放。农机部门要按照项目实施程序,加快实施进度,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检查、核实。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资金用途,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加快实施进度,保证项目资金及早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农机、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县区农机部门对扶持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县区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报账手续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积极开展财政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工作。及时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凡享受到国家、省、市项目扶持资金的农机专业合作社,三年内不得变更用途、改变性质、倒卖转卖,否则将依法追回扶持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机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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