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6-27|栏目:政策方案|浏览次数:111

为确保2017年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有序实施,根据《漯河市农机局 漯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漯农机〔2017〕22号)和《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农机计文〔2015〕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 加快推进主要粮食生产关键环节作业机械化进程,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合理分配和科学使用补贴资金,推进敞开补贴机具,创新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机制,规范政策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信息公开,推进绩效考核,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促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今年,中央下达我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921万元(用于2016年装配“国Ⅱ”柴油机农业机械补贴147万元,下余774万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所有符合补贴条件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向高标准粮田所涉及的乡镇、农机合作社成员、种粮大户、第一书记派驻村、扶贫开发重点村、农机化示范园区适当倾斜。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根据《漯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漯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漯农机[2017]22号),《河南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河南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要求,按照“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补贴思路和绿色生态导向,我县选定耕整地机械、种植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动力机械等7大类、11小类、16个品目机具作为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附件1)。选择深松机、粮食烘干机、秸秆捡拾压捆机(含压捆机)为敞开补贴机具。选择收获机械、大型拖拉机、高效植保机械为重点补贴机具。为合理安排资金,优化补贴机具种类,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原则上对一些技术含量较低的小型农机具不再补贴。

(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及补贴额度按照《河南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对同类同档机具在省域内实行限额与比例双控,即实际补贴额度不高于30%的产品,按照定额进行补贴;实际补贴额度超过30%的产品,则按照该产品市场价的30%进行补贴(取整到十位)。

为鼓励支持农民购买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具的积极性,是否给予累加补贴、需累加补贴的机具范围、补贴额度,具体操作按照省市实施方案进行。

(三)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补贴机具种类符合《临颍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二是补贴机具必须列入《河南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的产品。三是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予办理补贴手续,凡因铭牌不符合要求造成购机者无法申请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企业自行负责。

四、补贴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我县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机购置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以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为原则,按照优先敞开、重点补贴机具及报名顺序确定补贴对象。

每个补贴对象年度内可申请享受补贴农机具(含动力)1台,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可申请补贴农机具(含动力)2台。对已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补贴对象应到县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购机者应积极配合县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五、经销企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对相应经销企业负有监管、培训等职责,应督促经销企业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授权标识,明示产品的价格和配置信息,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补贴对象凭有效身份证,自愿向县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

2.县农机管理部门对补贴资格进行合规性确认,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定期将补贴资格报送县财政局,无异议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给购机者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二)自主购机

1.购机补贴对象持补贴指标通知书(详见附件3)到供货单位购机,购机者可与农业销售企业自主议价。

2.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实际成交价)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等信息。

3.县农机部门根据申请受理情况,分期分批组织享受购机补贴对象,现场查验申请者资格、核实申请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喷涂标示、人机合影、校对录入有关补贴信息等工作。

(三)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1.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结算方式。

2.县农机管理部门在已确认购机对象提交购机补贴手续后1个月内,及时认真审核补贴信息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购机对象开设的银行账户(卡、折)和所购机具。确认无误后,分期分批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并对所提供上述材料的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3.县财政部门根据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在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同时将农机补贴核实结果表分别抄送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及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购机对象的补贴存款卡(折)。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进度,补贴启动实施后县农机管理部门按月提交相关资料,县财政部门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每月5日前将实施进度和结算进度报市农机局。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补贴政策实施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强化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合理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廉洁、高效、规范的落实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尽量简化办事程序,积极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同时,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册、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4)和农机购置政策落实情况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农机管理部门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农机管理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局。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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