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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08-11|栏目:省市法规|浏览次数:137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认真落实《中央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提高我省农业机械化水平,夯实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现就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性

    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和基本内涵,是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整体水平的重要条件,是推动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有力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大力推广节本增效机械化技术,努力提高农业机械组织化程度,积极开展以跨区作业为重点的农机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化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全省农业机械固定资产原值已达到487亿元,农业机械总动力8300多万千瓦,各种农用拖拉机322万台,各类配套农机具516万部。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0%以上,小麦生产过程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农业机械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农产品商品率和农业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还存在着装备结构不合理、作业结构不平衡、运行机制不完善、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任务仍很繁重。

    发展农业机械化,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和农业劳动力转移,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推进农业机械科技进步,带动农业机械工业发展。当前,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的经济基础、技术条件和市场环境基本具备,农业机械化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期。各地、各部门要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和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转变发展观念,拓宽发展思路,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中原崛起的目标,以深化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加快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农业机械组织化程度和信息化水平,推进农业机械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机具、新技术,推进农业机械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以农业机械化带动农业机械制造业发展,实现由农业机械大省向农业机械强省的跨越。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9400万千瓦,每公顷耕地拥有农业机械动力12千瓦。农用拖拉机拥有量达到350万台,其中大型拖拉机16万台。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3%。农业机械固定资产原值达到600亿元,年农机经营服务总收入200亿元。到2020年,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以上,每公顷耕地拥有农业机械动力15千瓦以上。农业机械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挥市场对农业机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宏观调控、引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稳步推进;坚持优化结构、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坚持农业机械与农艺相结合,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并举,速度、质量与效益并重,实现我省农业机械化健康协调发展。

    三、积极调整农业机械化结构

    (一)调整农业机械装备结构。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的需要,在确保总量稳步增长的前提下,着力调整大中型机械与小型机械、动力机械与配套机具、粮食作物机械与经济作物机械、种植业机械与农村其他各业生产所需机械的比例。重点发展大中型拖拉机、多功能高效联合收获机、节水型灌溉机械和农产品加工成套设备等各种专用农业机械。“十一五”末,力争大中型拖拉机与小型拖拉机的比例由1:28 调整到 1:21,机具配套比由1:1.6调整到1:2以上,农产品加工、植保、设施农业等机械所占比重明显提高。

    (二)改善农业机械作业结构。积极拓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领域,不断培育农业机械化发展新的增长点。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粮食生产机械化,逐步发展经济作物、畜牧、水产、设施农业、特色农业机械化。稳定提升小麦生产过程机械化水平,加快玉米、水稻、花生、油菜、薯类等农作物生产机械化进程。推动由农业生产主要环节机械化向全过程机械化延伸,由种植业机械化向农林牧渔等各个领域的机械化扩展。“十一五”末,力争玉米收获机械化水平达到20%,玉米秸秆还田水平达到60%以上,基本实现水稻收获机械化,花生、薯类收获和水稻育插秧机械化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优化机械化区域结构。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在稳定粮食生产机械化的基础上,重点发展蔬菜生产、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机械化;粮食主产区以抓好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机械化薄弱环节为重点,推动整体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山区和丘陵地带重点发展机械化旱作农业和林果产地加工机械化。建立不同类型的农业机械化示范区,抓好4个部省共建机械化示范县(场)。各地要抓好示范区(点)建设,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在重点作物、重点环节的机械化发展上取得突破,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在条件具备地区,整乡镇、连片推进,提前实现机械化。

    四、加快新机具、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一)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制造业。适应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促进农业机械向多品种、大马力、智能化发展。重点发展120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系列产品,提高与农机具的配套能力,使我省成为全国重要的大中型拖拉机生产和出口基地。大力发展适合现代农业耕作要求的新型农业机械,扩大大型多功能联合收割机械和旋耕作业等新型配套机具的生产规模,努力提高小麦、水稻、玉米等收割机的技术水平,积极开发节水型灌溉和农产品深加工成套设备。加快大功率、节油、环保型柴油机研发和产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农业机械零部件产业,引导整机企业与零部件企业同步开发、就近配套,形成竞争优势。支持农业机械装备工业重点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一拖集团大中马力轮式拖拉机和许昌豪丰集团智能旋耕机、多功能播种机、花生收获机等项目,着力培育农业机械制造龙头企业,增强企业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

    (二)稳妥推进基层农业机械推广体系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逐步建立起以国家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为基础,农业机械科研、教育和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各级财政对公益性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纳入预算,给予保证。基层农业机械推广机构要转变观念,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推进基层农业机械公益性推广机构机制创新,切实搞好推广服务工作。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稳定和充实农业机械基层推广队伍,健全农业机械推广网络。

    (三)积极推广农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和示范推广,重点围绕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向农民提供优质、高效、价廉、适用的农业机械。要按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建立农业机械化推广示范基地,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改革传统耕作方法,推广免耕、少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技术。以保护环境、遏制农作物秸秆焚烧为目标,大力推广秸秆直接粉碎还田等农业机械化技术。以节水、节种、节肥、节药为重点,大力推广机械深松、喷灌滴灌、精量播种、沟播技术、化肥深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节本增效技术。

    五、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服务业

    (一)培育发展农业机械化服务主体。重点扶持发展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农业机械大户和农业机械协会等新型服务组织,培育壮大农业机械经纪人队伍。引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扩大服务规模,强化经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农业机械销售、维修、推广、培训、鉴定等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建立以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为龙头,以农业机械大户和农业机械户为主体,以农业机械协会和经纪人队伍为纽带,以农业机械推广、培训、销售、维修网络为保障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培育发展农业机械化服务市场。加大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力度,拉长跨区作业产业链条,打造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品牌。积极采取订单作业、承包服务、产加销一条龙等服务方式,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质、高效和系列服务。大力推行土地“托管”服务,支持劳务经济发展。鼓励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承包闲置和流转土地,实行集约经营,提高规模效益。引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农资、农产品、建筑材料运销等农村物流服务。强化农业机械销售批发市场建设,发展农业机械连锁经营,繁荣农业机械流通市场。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网点,鼓励农业机械生产、销售单位开展农业机械维修服务,最大限度地为农业机械经营者提供方便。推动农业机械作业、销售、维修市场健康发展。 

    (三)提高农业机械信息化服务水平。拓宽农业机械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开发信息资源,以信息化推动农业机械服务业发展。依托河南农机信息网,健全省、市、县三级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加工、发布、传输系统,构筑农业机械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加强信息人才培养,发展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和经纪人队伍,及时准确地为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农业机械经营者提供农业机械生产、销售、质量、作业和政策、技术等信息服务。要突出抓好重要农时季节的信息服务工作,向农民提供气象预报、作业价格、机具分布、道路交通状况等资讯,引导作业机具有序流动,确保关键季节的机械化生产顺利进行。  

    六、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一)强化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原则,合理确定和公布《河南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做好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督促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管,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做好定期质量检验工作,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机械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的分级分类管理和从业人员技术等级的审定工作,规范和促进农业机械维修业发展。

    (二)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7号),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安、农业机械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的牌证管理,加大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作坊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力度,严禁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扎实推进“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营造共同关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队伍和装备建设,建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测站点,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广泛开展农业机械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和安全知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构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为执法单位,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正常业务。

    (三)提高农业机械从业人员素质。整合农业机械教育培训资源,完善培训手段和设施,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农业机械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农民对农业机械职业技术的需求。要结合实施“阳光工程”,搞好劳动力转移的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业机械职业技能培训,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为其就业提供方便。深入开展送教、送技术下乡活动,普及农业机械实用技术。切实搞好农业机械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定期轮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农业机械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水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培训机构资格认证及教学人员资格认定,确保培训质量。

    七、创造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落实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加大补贴力度,不断扩大补贴机具种类和实施范围。加强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现代农业机械推进项目建设,按要求落实好配套资金,扶持71个县(场)强化农业机械装备能力。对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和运输跨区作业机械的车辆,继续执行免收过路费、过桥费的优惠政策。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作业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加大农业机械科技攻关专项资金投入,省农业机械部门要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筛选、确定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省科技部门要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财政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经费,对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重点支持农业机械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为机械化作业创造条件。

    (二)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明确推进农业机械化的思路、目标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立法调研,加快起草《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步伐,完善农业机械法规体系,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健全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标准体系,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农业、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公安、交通、科技、教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提供全方位支持,为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农业机械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加强工作指导,努力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更大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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