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机〔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 号)精神,加强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坚决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自2018年7月28日起,地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停止受理申请和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各地不再将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作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必要条件,进一步便民利民、激发农机维修市场活力。为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提升维修质量,地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认真履行农业机械维修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积极转变农机维修管理方式,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坚持“放管服”结合,加强高技能农机维修人才培养和区域农机维修能力建设,促进农业机械维修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相关标准宣贯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修理通用技术规范》(GB/T 22129—2008)《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NY/T1138.1-2—2016)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贯,引导农机维修经营者按照标准完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经营条件,承揽与自身维修能力相适应的业务,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农业农村部将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适时组织制定修订农机维修相关标准规范。
三、推动行业自律
各地要研究发布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示范合同文本,规范服务内容。引导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推行服务承诺制,公开明示服务项目、价格及配件来源、保修承诺等信息。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提供维修服务明细单,完整、真实、清晰地记录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维护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以及农机用户签名等信息,作为消费者维权依据。支持成立各类农业机械维修行业自律组织,鼓励其发布服务规范、服务公约,组织会员交流提高维修水平,搭建维修企业与产销企业合作共赢的平台,开展服务能力、服务质量评价,宣传推介典型事例,倡导诚信经营、优质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有实力有信誉的农机维修企业申报承担有关公益项目和公共服务。
四、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要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维修技术条件要求、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等情况,应督促限期整改。对于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依法责令改正并按权限实施处罚。
五、畅通投诉渠道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受理农机维修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公布其联系方式等信息,畅通投诉渠道。投诉监督机构应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有关维修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事项,依法调解质量纠纷,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本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沟通协调,细化完善农机维修企业登记、经营异常、质量投诉、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共享反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掌握的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定期汇总并逐级上报。对于维修质量纠纷频发、严重违反服务承诺引发服务对象集中投诉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查实后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并反馈工商行政等部门和相关征信机构,推动实施联合惩戒。
各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取消后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跟踪评估本行政区域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施效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报送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1日